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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2019年修改)-地方法規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2019年修改)

    發表時間: 2019-12-05 16:26:00 瀏覽: 2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發揮東江流域水資源綜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重要斷面流量控制、用水總量控制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農業、工業、航運和生態環境等用水需求。 
    東江流域內的水庫、水利樞紐、水電站的發電用水及其調度運行應當服從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條 東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水量調度計劃是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依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東江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涉及流域內各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調水的水量分配和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水庫(以下簡稱三大水庫)、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東江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負責東江水量調度的水文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工作。 
    第六條 三大水庫和東江干流的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取水工程及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電力調度部門,是水量調度執行單位。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以及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東江水量調度的責任人。責任人名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東江水量調度管理的設施建設,完善東江水量水質監控體系。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水量調度管理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二章 日常調度
    第八條 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依據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在綜合平衡有關取水單位的年度取水計劃、三大水庫和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等工程運行計劃的基礎上制訂,經征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為汛期水量調度計劃(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調度計劃(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調度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下達,枯水期水量調度計劃于每年9月30日前下達。 
    第九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依據下達的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合理安排取水、發電以及工程的調度運行。 
    三大水庫的水量調度應當充分發揮水庫蓄豐補枯性能,按照經批準的水庫供水調度方案實施聯合優化調度。 
    電力調度部門對三大水庫進行電力調度時,應當按照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進行調度。如需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的,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東江水量調度實行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制度,東江干流下泄流量應當滿足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要求。 
    東江干流重要控制斷面的設立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重要控制斷面流量以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出具的水文監測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在三大水庫可調度水量、東江干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與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偏差較大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提出調整水量調度計劃,經征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三大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等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因重大節日慶典、體育賽事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臨時調度。
    第三章 應急調度
    第十三條 東江流域發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嚴重塞船等情況,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應急調度。 
    第十四條 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調度權限,可以采取調整三大水庫、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確保東江流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有關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和預報,每日向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水文監測資料。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日互相通報取水及水庫蓄水、泄水等情況,并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量調度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在線監控。 
    有關水文機構、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將東江水量調度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東江流域管理機構。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和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等通報東江水量調度情況,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量調度權限,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應急調度時,應當實行巡回監督檢查或者駐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執行東江水量調度計劃、調度預案、調度指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調度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提供有關數據、文件等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其就東江水量調度執行情況等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其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
    (四)對水量或水質進行現場監測;
    (五)責令其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東江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相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不執行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文件于2015年4月1日以粵府令第212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5日粵府令第269號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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